簡要案情
原告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為推廣和宣傳二白機器人,在抖音和微博平臺分別注冊賬號,并開發(fā)了機器人主持直播的智能程序,觀眾可以在直播中直接與機器人對話、打賞、互動。該智能程序使得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累積了大量的交互數據和用戶資源,創(chuàng)設了直播界面與話術系統(tǒng),形成具有特色的智能機器人直播模式。被告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運營的抖音號及教學視頻中使用了二白機器人形象,在直播過程中以及銷售的“大白機器人智能直播軟件”中使用了與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近似的直播界面與直播話術,并通過傭金形式激勵其下線代理商擴大直播軟件的銷售渠道。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認為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陳某共同實施了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0萬元。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陳某辯稱,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二白機器人形象只是為了介紹其智能直播語音軟件,該軟件用于指導用戶搭建智能機器人直播間,兩者的直播界面、直播話術并不相似,不構成侵權。
杭州互聯(lián)網法院經審理認為,一、關于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涉案二白機器人形象展現(xiàn)了個性化表達及一定程度的藝術美感,構成美術作品。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在線傳播二白機器人形象,侵害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涉案直播話術是直播場景中通用、常見的表達,未達到著作權法對獨創(chuàng)性的要求,不構成文字作品;涉案直播界面主要體現(xiàn)直播功能性作用,在界面顏色、內容選擇及布局編排等方面未能體現(xiàn)獨特的構思和審美意義,不構成美術作品。二、關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的二白機器人網絡直播經過長期的優(yōu)化,積累了較多的用戶群體及訪問流量,其具有新穎性的直播間設計創(chuàng)意可以為其帶來商業(yè)利益與競爭優(yōu)勢。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在直播以及“大白機器人智能直播軟件”中使用了與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相近似的直播界面、直播話術,存在明顯的抄襲行為,該行為降低了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的開發(fā)投入成本,使用了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長期經營基礎上持續(xù)優(yōu)化設計而成的智能機器人直播方案,此種不勞而獲參與市場競爭攫取競爭優(yōu)勢的行為有違商業(yè)道德。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多種方式對外銷售該智能直播軟件,加速了與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類似智能機器人直播間的復制與擴散,在粉絲、流量等與網絡直播行業(yè)直接相關的商業(yè)利益上,不當攫取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市場關注和商業(yè)機會,損害其競爭利益。綜上,法院認為,自由競爭語境下應當允許市場主體相互模仿專有權控制范圍以外的產品設計創(chuàng)意,這將有助于市場整體競爭力的提升與消費者福祉的改善,但模仿自由應控制在合理范圍之內,模仿他人產品設計創(chuàng)意旨在進一步創(chuàng)新設計且應控制在個別要素之內,不得損害原創(chuàng)者合法利益。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在行為方式和行為結果上均已超出模仿自由的范圍,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遂于2022年6月21日判決: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7萬元。
一審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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