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們常說著作權,有時候又說版權,兩者是一回事兒嗎?
在中國實務界,兩者是一回事,可等效替代彼此。在中國區(qū)分二者只有法學學術上的意義,實務工作者不必區(qū)分著作權與版權。
我國《著作權法》第62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這是由于我國《著作權法》借鑒了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大法系的制度。德國、法國等大陸法系國家由于注重保護作者的署名權等精神權利,所以采用“著作權”(即“作者的權利”)的說法;而英美法系國家更注重保護作者的復制權、改編權等經濟權利,所以采用版權(即“復制的權利”)的說法。我國《著作權法》既保護作者的精神權利,也保護作者的經濟權利。
2、是不是所有的作品都能夠得到著作權保護呢?
文藝界和日常生活中使用的“作品”一詞和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一詞含義不完全相同。
首先,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必須是人類的智力成果,由計算機程序自動生成的結果、機器人的創(chuàng)作目前都不能直接作為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其次,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必須是能被他人感知的外在表達,因此不包括“腹稿”等思想、思路、觀念、理論、構思、創(chuàng)意、概念,也不包括工藝、系統(tǒng)、操作方法、技術方案,而只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以一定形式對思想的具體表達。比如,作家已經在腦海中完成對即將創(chuàng)作的一本小說的情節(jié)等的構思,但該構思僅僅是思想,并不構成作品,只有當他將構思用文字書寫出來,形成可供人閱讀的小說時,才能構成作品,從而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再如,綜藝節(jié)目模式屬于思想,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但節(jié)目的文字腳本、舞美設計等則可能構成作品,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著作權法》(2020)第3條將作品的定義修訂為“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xiàn)的智力成果”,將“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修改為“能以一定形式表現(xiàn)”,明確了不以“已固定”作為作品受保護的條件,只將思想排除在外。
再次,要獲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必須達到一定的創(chuàng)作高度,即具有法律認可的“獨創(chuàng)性”。至于何謂獨創(chuàng)性,請參閱問題3。
復次,著作權法不保護官方正式文件、單純實時消息以及歷法、通用數(shù)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最后,即便作品因涉及淫穢、血腥等問題無法出版,該作品仍然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作者仍然有權排除他人擅自使用自己的作品,只是作者一旦傳播該作品便會受到刑法、行政法(但不是著作權法)的處罰。所謂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并不是說作者一定可以正當?shù)乩米髌帆@益,而是說作者擁有禁止他人未經許可使用自己作品的權利。
另外,外國人的作品也可以根據(jù)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xié)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如:《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定》)的約定,或因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等而受到中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因此抄襲外國作者的作品并非不受追究。
3、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作品應該是什么樣的?
獨創(chuàng)性應當包括“獨立”和“創(chuàng)作”兩層含意。
“獨立”是指作品必須是作者獨立創(chuàng)作的智力成果。作者在掌握了一定素材的前提下,運用自己的創(chuàng)作技巧,將自己所要表達的思想融匯進去,形成具有自己獨特風格的表現(xiàn)形式。換言之,“獨立”就是指作者沒有抄襲他人的作品。但“獨立”不代表首次、獨一無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guī)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題材創(chuàng)作的作品,作品的表達系獨立完成并且有創(chuàng)作性的,應當認定作者各自享有獨立著作權。”因此,只要是獨立創(chuàng)作的結果,即使與他人作品一模一樣,也符合“獨立”的要求。
“創(chuàng)作”是指,作者除了不能抄襲,還必須有起碼的智力投入并達到起碼的創(chuàng)作高度,而不是只進行簡單的勞動。盡管法律對創(chuàng)作的高度要求很低,但完全沒有創(chuàng)作高度則不能構成作品,比如單純簡單羅列信息的電話號碼本、通信名錄、報價單等,都不符合獨創(chuàng)性要求。
獨創(chuàng)性與思想價值、作品質量無關。即使毫無出版價值,無人閱讀,也不妨礙著作權的成立;名人巨著和幼兒涂鴉同樣可以構成作品。
4、《著作權法》中的作品有哪些種類?
根據(jù)《著作權法》第3條, 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xiàn)的智力成果,包括: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4)美術、建筑作品;
(5)攝影作品;
(6)視聽作品;
(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計算機軟件;
(9)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著作權法》(2020)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統(tǒng)一定義為“視聽作品”;將第三條第(九)項兜底條款由“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作品”修改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這是一個開放式條款,擴大了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類型范圍,增強了《著作權法》的靈活性,進一步鼓勵智力成果的創(chuàng)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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