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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仁卓瑪》攝影作品著作權案

2023-12-07 1598 0
 原告薛華克,男,*,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代理人張聞起,浙江同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趙華航,浙江同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燕婭婭,女,*,住北京市朝陽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志峰,北京市匯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春梅,女,*,住甘肅省蘭州市*。
  被告北京翰海拍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區(qū)*。
  法定代表人勾惠賢,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桂鵬,北京市則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政寰,北京市則度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薛華克與被告燕婭婭、北京翰海拍賣有限公司(簡稱翰海拍賣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薛華克的委托代理人張聞起、趙華航,燕婭婭的委托代理人張志峰、李春梅,翰海拍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政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薛華克起訴稱:我長期從事攝影創(chuàng)作,系中國攝影家協(xié)會會員、英國皇家攝影學會終身會士。長期以來,我深入西藏、新疆等地創(chuàng)作了“藏人”、“塔吉克人”等系列攝影作品,并多次結集出版、展覽,還曾獲多個國際獎項。2005年,我與燕婭婭相識,燕婭婭以欣賞為由向我索要作品。我遂將一些作品的洗印件、書籍贈與燕婭婭。但近來,我發(fā)現(xiàn)燕婭婭擅自將我創(chuàng)作的攝影作品《次仁卓瑪》演繹為油畫作品《阿媽與達娃》并進行展覽、出版。并且,燕婭婭還通過翰海拍賣公司高價拍賣了其演繹的作品《阿媽與達娃》。我認為,燕婭婭未經(jīng)許可對我所創(chuàng)作的攝影作品進行演繹,并進行展覽、出版,侵犯了我對作品享有的改編權,翰海拍賣公司拍賣侵權作品亦構成侵權。因此,我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燕婭婭停止侵權,在《中國攝影報》及一家全國性美術報刊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jīng)濟損失1.5萬元,與翰海拍賣公司共同收回已拍賣成交的侵權作品并予以銷毀。

  被告燕婭婭答辯稱:第一,涉案被控侵權的油畫作品是我獨立創(chuàng)作完成,不存在侵犯薛華克著作權的行為。第二,我的油畫作品市場售價達到幾十萬元一幅,而薛華克的作品價格只有幾十元,我完全沒有必要去臨摹其作品。第三,薛華克主張攝影作品的改編權缺乏法律依據(jù),著作權規(guī)定的改編權主要限于文字作品。第四,薛華克的起訴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涉案油畫刊載于2006年12月出版的《中國油畫》雜志上,薛華克作為美術學院教師應知道該情況,且涉案油畫于2006年12月已經(jīng)拍賣,故薛華克的起訴超過了訴訟時效。綜上,我不同意薛華克的訴訟請求,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被告翰海拍賣公司答辯稱:首先,我公司嚴格按照拍賣法對涉案油畫進行了拍賣。其次,拍賣委托人并不是本案被告燕婭婭,我公司無法對作品的著作權情況進行審核。第三,我公司在拍賣前對委托人的身份進行了審核,盡到了法定的注意義務,并且還進行了預展,薛華克在拍賣前也沒有提出異議。因此,我公司拍賣涉案油畫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外,涉案油畫的所有權已經(jīng)轉移,我公司無法收回,薛華克的訴訟請求缺乏可執(zhí)行性。綜上,我公司不同意薛華克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薛華克為攝影家,系中國攝影家協(xié)會會員;燕婭婭系油畫專業(yè)創(chuàng)作者,所創(chuàng)作的油畫曾多次入選全國性美術展覽。

  1997年5月,中國攝影出版社出版了薛華克個人攝影集《藏人》一書,該書第3頁刊登了攝影作品《次仁卓瑪》。此后,浙江攝影出版社于2000年4月出版的《旅游風光攝影》一書第32頁,于2009年1月出版《攝影名家大講堂》的一書第69頁亦刊登了上述作品,兩本圖書署名的作者均為薛華克。訴訟中,薛華克還提交了《次仁卓瑪》的數(shù)碼底片。

  2006年12月,天津人民藝術出版社在其主辦的《中國油畫》雜志2006年第6期上刊登了燕婭婭的油畫《阿媽與達娃》(注明:130cm×160cm)。2007年5月,香港基亞印刷有限公司出版了燕婭婭油畫作品集《婭婭山上的故事》一書,該書亦收錄了油畫《阿媽與達娃》(注明:160×130cm 2006)。燕婭婭稱該作品集是為配合其個人畫展制作的畫冊,收錄的作品系在畫展上展出的作品。

  將《次仁卓瑪》與《阿媽與達娃》進行比對,兩幅作品表現(xiàn)的內容相同,畫面主體均為一名坐在房間內哺乳孩子的藏族婦女,二者在整體構圖、場景布局、人物細微的姿勢、神態(tài)、服飾特征以及物品擺放、光線明暗的處理等方面均相同,只是油畫的畫面較為模糊。
  燕婭婭稱上述油畫是其前往西藏寫生時創(chuàng)作,在其寫生的同時,薛華克在相同角度進行了拍照,但薛華克對此不予認可,表示二人于2005年在帕米爾高原遇到時才認識。就此,燕婭婭提交了一幅日期標注為“1992”的草圖,但該草圖的內容僅為懷抱孩子的婦女形象,并未顯示房間內的布局、物品擺放以及人物服裝、配飾等特征。
  翰海拍賣公司于2006年12月17日對外拍賣了燕婭婭的油畫作品《阿媽與達娃》(尺寸為170×120cm),成交價為286 000元。該拍賣的委托拍賣人為燕婭婭的丈夫王學賢。翰海拍賣公司在拍賣前與王學賢簽訂了委托拍賣合同,王學賢在合同中保證對所委托拍賣標的擁有絕對的所有權或享有合法處分權,并保證對拍賣標的的拍賣不會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

  訴訟中,薛華克明確本案僅主張改編權,不主張其他著作權權項。
  以上事實,有圖書、雜志、畫冊、證書、底片、光盤、草圖、網(wǎng)頁打印件、證明、委托拍賣合同、成交單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合法出版物可以作為證明著作權權屬的初步證據(jù)。現(xiàn)中國攝影出版社出版的攝影集《藏人》以及浙江攝影出版社出版的圖書《旅游風光攝影》、《攝影名家大講堂》中均收錄了涉案攝影作品《次仁卓瑪》,上述出版物署名的作者均為薛華克,且薛華克還提交了涉案作品的數(shù)碼底片,因此,在無相反證據(jù)的情況下,可以認定薛華克為涉案攝影作品的拍攝者,依法享有著作權。

  本案中,薛華克的攝影作品《次仁卓瑪》和燕婭婭的油畫《阿媽與達娃》系以相同人物為創(chuàng)作對象的兩種類型不同的作品,薛華克主張燕婭婭的油畫系對其攝影作品進行的改編,燕婭婭則主張涉案油畫系其獨立創(chuàng)作完成。對此,首先需要判斷燕婭婭繪制涉案油畫時是否參照了薛華克的攝影作品。通過對比,燕婭婭的油畫與薛華克的攝影作品存在高度相似,除油畫畫面相對模糊外,二者在整體構圖、場景布局、人物的姿勢、神態(tài)、服飾特征以及物品擺放等方面均相同。雖然燕婭婭為證明涉案油畫系其獨立創(chuàng)作僅提交了一幅草圖,但該草圖與涉案油畫存在明顯差異,標注的時間與其作品集《婭婭山上的故事》一書中標注的涉案油畫年份亦不相符,故本院對該證據(jù)及燕婭婭的上述辯稱均不予采信。值得注意的是,與攝影依靠照相器材瞬間固定物體形象不同,油畫的創(chuàng)作需要繪畫者通過其眼睛觀察創(chuàng)作對象后,再依靠其記憶和繪畫技能將之在平面上表現(xiàn),其創(chuàng)作過程耗時較長、不可能短時間完成。盡管油畫作品與攝影作品在表現(xiàn)同一對象時,客觀上存在作品主題、表現(xiàn)內容相似的可能性,但在各自獨立創(chuàng)作的情況下,由于創(chuàng)作過程、手段完全不同,二者很難達到涉案油畫與涉案攝影作品在構圖、場景、光線乃至人物細微的姿勢、神態(tài)、服飾特征等方面如此高度的相似。并且,薛華克的攝影作品在先發(fā)表,燕婭婭創(chuàng)作涉案油畫時有機會接觸到該攝影作品。綜上,可以認定燕婭婭在繪制涉案油畫時參照了薛華克的攝影作品。

  在文學、藝術領域,任何一部作品的創(chuàng)作都離不開對前人成果或已有素材的使用。法律并不禁止創(chuàng)作者對前人作品進行一定的借鑒,但這種借鑒應當限定在合理的范圍內,而著作權法對作品的保護是對作品表達的保護,不延及作品的思想或主題。因此,對他人作品的借鑒,應當限于對作品思想、主題或屬于公有領域內容的借鑒,對他人作品中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表達則不得擅自使用。就本案而言,在認定燕婭婭系參照薛華克的攝影作品繪制涉案油畫的前提下,判斷燕婭婭是否構成侵權的關鍵就在于確定其是否使用了涉案攝影作品中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表達。

  作品的表達是作品可借以被感知的形式,是其獨創(chuàng)性的外在表現(xiàn)。不同類型的作品由于創(chuàng)作過程、表現(xiàn)方法不同,其作品的表達存在區(qū)別。具體到薛華克的涉案攝影作品,其獨創(chuàng)性在于拍攝時對拍攝對象的選擇、拍攝時機與角度的把握、拍攝技能的運用以及后期的編輯處理等,創(chuàng)作過程體現(xiàn)了薛華克個人的判斷和思考。作為寫實類作品,作品中所表現(xiàn)的人物僅為創(chuàng)作的題材,作品所呈現(xiàn)的畫面形象才是該作品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表達,也是其受到法律保護的部分。其中,作品畫面所呈現(xiàn)的構圖、光線對比、人物細微的姿勢、神態(tài)、服飾以及物品擺放的狀態(tài)等屬于作品表達的有機組成部分。通過對比燕婭婭的涉案油畫與薛華克的攝影作品,除作品類型不同外,二者所表現(xiàn)的人、物、場景的畫面形象基本相同,表明燕婭婭在繪制涉案油畫時不僅參照了薛華克作品的主題,還使用了薛華克作品中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表達。

  根據(jù)我國《著作權法》的有關規(guī)定,改編權是指改變作品,創(chuàng)作出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新作品的權利。所謂改變作品,一般是指在不改變作品內容的前提下,將作品由一種類型改變成另一種類型。改編權是著作權人享有的一項著作財產(chǎn)權利,改編他人作品應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且改編者在行使新作品的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如上所述,燕婭婭在繪制涉案油畫時使用了薛華克攝影作品中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畫面形象,二者的基本內容相同,但由于創(chuàng)作方法不同,涉案油畫的繪制需要燕婭婭通過對表現(xiàn)對象的觀察、理解并借助繪畫顏料和自身的繪畫技能才能完成,繪畫過程體現(xiàn)了其個人的構思和判斷,且涉案油畫與薛華克的攝影作品相比,二者在視覺上仍存在較為明顯的、能夠被識別的差異。因此,燕婭婭的涉案行為屬于在不改變作品基本內容的前提下,將作品由攝影作品改變成油畫作品的行為,構成了對薛華克攝影作品的改編。但燕婭婭改編薛華克的攝影作品,并未取得薛華克的許可,且燕婭婭還將改編后的油畫作品用于展覽、出版并對外拍賣,亦未向薛華克支付報酬,故侵犯了薛華克對涉案攝影作品享有的改編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對于燕婭婭提出薛華克的起訴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的辯稱,本院認為,燕婭婭并未舉證證明薛華克在涉案侵權油畫在《中國油畫》雜志上發(fā)表時即已經(jīng)發(fā)現(xiàn)了該作品,其發(fā)表時間以及對外拍賣的時間不能推定為薛華克知道或應當知道該作品構成侵權的時間;并且,在涉案侵權油畫被拍賣后,燕婭婭還在其于2007年5月出版的作品集中收錄了該油畫,表明燕婭婭在持續(xù)地使用、發(fā)行涉案油畫,其侵權行為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因此,薛華克的起訴并未超過訴訟時效。對燕婭婭的上述辯稱,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賠償損失的數(shù)額,薛華克本案主張1.5萬元的經(jīng)濟損失,根據(jù)《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并結合薛華克的知名度、涉案攝影作品的內容、獨創(chuàng)性程度以及燕婭婭的過錯程度、侵權方式和侵權油畫的拍賣價格等因素,上述賠償請求合理、合法,故應予支持。

  對于薛華克要求燕婭婭賠禮道歉,與翰海拍賣公司共同收回已拍賣成交的侵權作品并予以銷毀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首先,薛華克本案僅主張燕婭婭侵犯了其改編權,該權利系財產(chǎn)性權利,不適用賠禮道歉的責任方式。其次,銷毀侵權作品并非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責任承擔方式,判令燕婭婭停止使用涉案侵權油畫以及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足以起到停止侵害并彌補薛華克因涉案侵權行為所受損害的作用;并且,涉案侵權油畫在拍賣結束后,其本身的所有權已經(jīng)發(fā)生轉移,客觀上不便于執(zhí)行。此外,根據(jù)我國《拍賣法》的相關規(guī)定,拍賣人在接受委托拍賣物品時,其注意義務主要限于審核委托人的身份、拍賣物品的來源、瑕疵以及委托人有權處分拍賣物品的證明材料等。本案中,涉案侵權油畫的委托拍賣人系燕婭婭的丈夫,且其在委托拍賣合同保證對拍賣標的擁有處分權以及拍賣標的不侵害第三方的合法權益,故翰海拍賣公司已經(jīng)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其對涉案油畫的拍賣主觀上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因此,本院對薛華克的上述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第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六)項、第四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燕婭婭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侵權油畫的行為;
  二、被告燕婭婭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薛華克經(jīng)濟損失一萬五千元;
  三、駁回原告薛華克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燕婭婭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5元,由燕婭婭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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