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1)粵0114民初7539號
原告:陳彪,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寧??h,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行彪,男,漢族,1981年1月11日生,住浙江省寧??h躍龍街道檀樹頭村一組,公民身份號碼
330203198101112419,與原告系兄弟關系。
委托訴訟代理人:郝科名,廣東紅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州市山和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花都區(qū)新華街建設南路2號華南新村4棟A座903房(僅限辦公用途),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10A。
法定代表人:周山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山人,女,漢族,1969年12月22日出生,住廣東省肇慶市端州區(qū),
原告陳彪與被告廣州市山和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和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公開庭開進行了審理。原告陳彪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郝科名、被告山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山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案件事實
一、作品名稱:花與女人臉圖形“”;
二、作品類型:美術作品;
三、原告主張的權利種類:涉案美術作品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fā)行權和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
四、作品著作權權屬及發(fā)表情況:2008年8月1日陳彪以申請人的名義將涉案美術作品《花與女人臉圖形》在深圳市數(shù)字作品備案中心備案,備案號為A20080801145536,上述美術作品于2013年5月10日在“7981兄弟的動物世界的博客”、杭州七久八藝廣告設計有限公司的官方網(wǎng)站以視覺.me網(wǎng)站上發(fā)表。2021年2月5日,杭州七久八藝廣告設計有限公司出具證明,證明陳彪系該公司股東和藝術總監(jiān),涉案美術作品《花與女人臉圖形》是陳彪創(chuàng)作,該作品著作權歸陳彪所有。
五、被告實施的被訴侵權行為情況:
(一)公證情況:可信時間戳認證;
(二)原告主張的侵權行為表現(xiàn):
1.2021年3月8日,原告搜索“山和水約”微信公眾號(微信號×××、賬號主體廣州市山和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該微信號使用包含“”圖片的微信頭像,于2014年12月21日宣傳包含“”商標的面膜,于2015年2月16日宣傳包含“”商標的實體店照片,分別于2015年2月6日、2015年4月29日、2015年5月10日、2015年7月27日、2018年3月12日、2018年3月16日發(fā)表的文章中均包含“”。
2.2021年3月2日,原告通過百度地圖實境模式下查看到實體門店的招牌圖片,照片中顯示實體門店招牌包含“”,地址位于番禺區(qū)××大道東××新區(qū)牌坊公交站番禺廣場。
3.2021年3月2日,原告通過大眾點評網(wǎng)搜索到團購項目:“【番禺廣場】單人經(jīng)絡還原護理套餐1次”,圖片中顯示實體門店招牌、前臺背景板、圖片水印包含“”,適用門店為山和水約健康美容,地址亞運大道東怡新區(qū)牌坊公交站番禺廣場。
4.2021年3月10日,原告通過彩視網(wǎng)“Alyssa周山人”賬號查看“山和水約2014”視頻,該視頻上傳于2015年3月3日,其中宣傳的實體店招牌、面膜產(chǎn)品包含“”。
山和公司確認“山和水約”微信公眾號為其公司運營,原告提供的實體門店圖片、產(chǎn)品均為廣州市番禺區(qū)山和水約健康管理服務部所有,與山和公司無關。所有的產(chǎn)品只在宣傳階段,沒有實際生產(chǎn)。
六、侵權比對意見
(一)原告比對意見:將被控圖片與原告作品對比,兩圖形創(chuàng)意完全相同,都是將女人臉龐經(jīng)設計巧妙演化成一片略微展開的花瓣;兩圖形中的花苞都呈水滴造型,人臉演化成一片微微展開的花瓣同樣放在花苞右側,花苞和人臉結合的方式和位置幾乎相同,二者花瓣微微展開的程度也完全相同,而演化成花瓣的女人臉龐同樣微微抬頭,同樣有一縷從額頭垂到脖子的發(fā)絲,其形狀和擺放位置二者也高度相同,兩圖形同樣采用粗線條進行視覺表現(xiàn)。
(二)被告比對意見:我方認為兩圖形不一樣,原告的是圖形是橢圓形,我的商標水滴形。原告圖形是花的形狀,我方的圖形是山峰及水滴的形狀。原告的圖形是內(nèi)部是花瓣的形狀,我方的圖形是水草的形狀。
被告使用涉案圖片來源:
1.被告主張被控侵權圖片為其花費2500元給案外人戴炬清設計所得,并提交2014年8月28日的銀行轉賬流水。
2.第15121732號“”注冊商標,注冊人為廣州市山和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專用權期限2015年11月21日至2025年11月20日,商品服務分類,第3類杏仁油、茉莉油、香精油、化妝品用香料等。
原告實際損失及合理開支:無單據(jù)。
原告主張參考陳彪其他美術作品商標轉讓費用為30000元。
其他需要說明的事實
山和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于2014年2月10日成立,周山人為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東,注冊資本10萬元,經(jīng)營范圍為投資咨詢服務;數(shù)據(jù)處理和儲存服務;信息技術咨詢服務;化妝品及衛(wèi)生用品批發(fā);化妝品及衛(wèi)生用品零售。
廣州市番禺區(qū)山和水約健康管理服務部為個人獨資企業(yè),蔡志勇為投資人,于2014年11月17日成立,于2016年8月25日注銷,經(jīng)營范圍營養(yǎng)健康咨詢服務;商品信息咨詢服務,化妝品及衛(wèi)生用品批發(fā),化妝品及衛(wèi)生用品零售。
十、原告陳彪的訴訟請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作品名稱“花與女人臉”圖形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fā)行權和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2.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4萬元;3.被告賠償原告為制止侵權而花費的包括調(diào)查取證費、誤工費、律師費等在內(nèi)的全部費用3000元;4.被告在《羊城晚報》刊登聲明賠禮道歉,消除影響;5.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山和公司辯稱:1、我公司“山和水約”商標圖案是花了人民幣2500元從設計師戴炬清處購買的,他對我公司商標的設計理念詮釋是:(1)商標圖案最上面的兩個尖代表是山和水約品牌的“山”,高矮不一的兩個山尖疊嶂在一起,表示山與山相連+寓意生意興隆連綿不斷。山尖自然而下形成的水滴就是山和水約品牌的“水”,也正是化妝品、植物精油主要原料水,還寓意著皮膚水嫩,所以水滴的形狀比較大。)水滴里面兩條曲線,代表著化妝品及芳香精油的一種常用原料:水草植物。邊的線條象形草的樣子,而左邊的水草擬化成鋸齒,寓意公司業(yè)務銳意進取,柔中帶剛。(4)圖案分成三瓣+中間的是核心生產(chǎn)力,代表產(chǎn)品的質(zhì)量和內(nèi)部管理,既要有挑剔的眼(鋸齒狀)發(fā)現(xiàn)問題,也要有方法(曲線狀)處理問題。左邊高尖山而下的部分代表線上的業(yè)務板塊,右邊低尖山而下的部分代表線下的服務板塊。以上設計師給出的4點設計理念正是我公司當時創(chuàng)立品牌時要的內(nèi)容,我公司戴炬清設計師的設計作品提交國家商標局注冊審核通過后,于2014年8月28號委托法定代表人周山人向其支付了2500元的設計費。2、原告所列的證據(jù)材料,除山和水約公眾號之外,其他證據(jù)的行為主體均是“廣州市番禺區(qū)山和水約健康管理服務部”,該主體成立于2014年11月17日,法定代表人蔡志勇獨資,因為一直虧損,2016年注銷停止了。而原告后在網(wǎng)絡上截取的那些圖片和視頻均是沒有實際主體的無效展示。我公司注冊的“山和水約”公眾號+總共關注的人只有167人,其中有一人是原告方的7981設計。最后公開發(fā)表的一篇文章是2020年4月19日,閱讀量51。因為我公司自成立以來一直處于虧損狀態(tài),特別是2019年底新冠疫情后+公司已處于半休業(yè)狀態(tài)。“山和水約”品牌沒有給我公司帶來任何收益,所以,后這篇文章連商標圖案都沒有使用了。4、我公司答辯請求:(1)原告不尊重戴炬清設計師的設計理念,想當然地誣告我公司的商標抄襲篡他的設計《花與女人臉圖形》美術作品。請求判令原告在《羊城晚報》刊登聲明向戴炬清設計師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戴炬清設計師名譽損失費4萬元。(2)原告在調(diào)查取證中,提供的證據(jù)不實,并使用夸大言辭,如:“大量使用”、“推廣至今”等詞語,更惡劣的是將別的主體(廣州市番禺區(qū)山和水約健康管理服務部)的行為作為狀告我公司的證據(jù),損害了我公司的名譽和形象,為此,我公司請求判令原告在《羊城晚報》刊登申明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因為原告不實地訴狀,使得自然人周山人身心受損,為找答辯證據(jù),不能正常做工,請求判令原告賠償周山人誤工費3萬元。共同生活在一片藍天之下,受著同樣的中國文化教育,崇尚真善美,對美好事物向往和追求是我們共同的理想。然而在多元化的社會現(xiàn)實場景里,每個人都有對美好事物的不同理解和闡釋,我公司”山和水約
“商標圖案有著自己品牌獨特的文化念和寓意,與原告所說的《花與女人臉圖形》無關。原告憑著”想當然“提供不實證據(jù)的行為來謀取利益,損害我公司的名譽和形象。現(xiàn)我公司依法答辯,懇請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和保護。對答辯中的請求,被告明確不在本案中提起反訴。
裁判理由與結果
本院認為,本案“”在花瓣邊緣的波浪曲線與女人側臉形象的設計,該女人花圖形在線條組合等方面體現(xiàn)了作者的獨創(chuàng)性,構成著作權法所稱的美術作品。原告陳彪以申請人名義于2008年8月1日在深圳數(shù)字作品備案中心對涉案的美術作品《花與女人臉圖形》進行了備案,且杭州七久八藝廣告設計有限公司對該作品的權屬出具證明及網(wǎng)站進行登載,上述證據(jù)能相互印證,在無相反證明的情況下,本院認定陳彪享有美術作品《花與女人臉圖形》的著作權。
將陳彪的美術作品《花與女人臉圖形》“”與山和公司使用的被控侵權圖案“”對比,兩者整體形象基本相同,均為波浪曲線與女人側臉的形象結合,兩幅圖案的女人側臉輪廓基本一致,其臉型、鼻子、嘴巴、下頜、脖子的形狀、大小、造型均一致,所不同的只是波浪曲線的邊緣及數(shù)量有細微差別,故可以認定被控侵權的圖案與原告的美術作品構成實質(zhì)性相似。原告為美術作品《花與女人臉圖形》的著作權人,該作品在2008年已經(jīng)備案、在2013年發(fā)表公之于眾,山和公司支付被控侵權圖案設計費用以及商標注冊時間均在2014年,在原告作品發(fā)表之后,有接觸原告在先作品的可能,故在山和公司未提交相反證明的情況下,本院認定山和公司使用的被控侵權圖案是抄襲復制了原告的涉案作品《花與女人臉圖形》,山和公司未經(jīng)原告許可使用與原告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基本一致的圖案作為其注冊商標式樣的主要部分,并在其經(jīng)營的微信公眾號宣傳中使用,侵犯了原告對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修改權、復制權、發(fā)行權和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鑒于原告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山和公司對涉案作品進行的修改已達到歪曲、篡改的程度且導致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另綜合山和公司的使用情形以及不署名使用商標圖案的行業(yè)慣例,原告關于山和公司侵害其保護作品完整權、署名權的主張缺乏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關于百度地圖、大眾點評、彩視網(wǎng)等網(wǎng)站的宣傳、推廣,包含被控侵權圖案的實體店鋪的經(jīng)營、面膜產(chǎn)品的生產(chǎn)銷售,原告未提交證據(jù)證明系被告所實施,故原告的上述主張缺乏依據(jù),本院亦不予支持。
關于賠償數(shù)額,鑒于原告因侵權行為遭受的實際損失或被告因侵權而實際獲利的數(shù)額無法確定,本院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類型、市場價值、被告的主觀過錯程度、使用涉案作品的方式、侵權行為的性質(zhì)、時間、對原告造成的影響及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應支付的費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因素,酌定賠償金額為20000元,原告超出該數(shù)額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因原告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因被告的侵權行為確已造成名譽或商譽損失,故本院對于原告要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四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四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廣州市山和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陳彪對美術作品《花與女人臉圖形》享有著作權的行為;
二、被告廣州市山和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陳彪經(jīng)濟損失及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共計20000元;
三、駁回原告陳彪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上述欠款,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8元,由原告陳彪承擔234元,被告廣州市山和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承擔20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知識產(chǎn)權法院。
審判員 陳雅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戚玉妃
杜曉嘉
文章來源于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27f1973c563e4fcaa275ad86009de8a0)
文章來源于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27f1973c563e4fcaa275ad86009de8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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