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歐可寶貝有限公司,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國貝爾加莫省特爾加特市勞動路26號。
法定代表人巴爾代利•真蒂萊,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梁勇,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周丹丹,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臺州好娃娃嬰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省臺州市臨海市沿江鎮(zhèn)下洋岙村。
法定代表人夏順貴,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輝,男,漢族,1976年5月1日出生,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法律部職員,住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海淀區(qū)學院路37號北京航空航天大學。
委托代理人孫潔,女,漢族,1977年2月10日出生,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法律部職員,住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東城區(qū)十字坡西里11樓1單元102號。
案由:侵犯著作權糾紛
原告歐可寶貝有限公司起訴稱:該公司于1998年設計完成了“Spidy小兔座便器”,于1999年設計完成了“Toby小狗座便器”。原告設計的上述兩個作品符合中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作品構成要件,意大利與中國同為《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的成員國,其對上述作品享有的著作權受中國法律保護。2008年4月,原告發(fā)現(xiàn)被告臺州好娃娃嬰童用品有限公司在其網站上公開宣傳和銷售與上述兩個作品相同的產品。原告認為,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復制上述作品并大量銷售,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支出20萬元。
被告臺州好娃娃嬰童用品有限公司辯稱:原告出具的相關證據材料不能充分證明其對“Toby小狗座便器”享有著作權;對于涉案“Spidy小兔座便器”和“Toby小狗座便器”作品,好娃娃嬰童用品有限公司僅僅作為樣品進行了少量復制,北京達朗星火科貿有限公司求購前并未對外銷售,故即使涉嫌侵權,其過錯也屬輕微;原告提出的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賠償數額過高,沒有法律依據。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相應訴訟請求。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自本調解書生效之日起,臺州好娃娃嬰童用品有限公司停止生產、銷售與歐可寶貝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涉案“Spidy小兔座便器”、“Toby小狗座便器”作品相同或實質性相似的侵權產品;
二、自本調解書生效之日起,臺州好娃娃嬰童用品有限公司刪除“www.cnhowawa.com”網站上涉案侵權產品的宣傳圖片,并承諾不再以任何途徑和方式宣傳涉案侵權產品;
三、臺州好娃娃嬰童用品有限公司賠償歐可寶貝有限公司人民幣二萬元(已執(zhí)行);
四、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300元,減半收取2150元,由歐可寶貝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五、雙方別無其他爭議。
上述協(xié)議,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張曉津
代理審判員 葛 紅
代理審判員 張 劍
二OO九 年 六 月 八 日
書 記 員 趙立輝